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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之举

发布日期:2024-08-25 19:42    点击次数:55

村居“两委”作为特殊主体,因涉众多复杂因素,案件执行往往难度大,处置不好极可能会引发不良后果。日前,在一起被执行人是村委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巧妙运用异地交叉执行手段,有力避免了地域性、社会性等阻碍因素,打破“僵局”,顺利执结。

太原某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某公司”)与乡宁县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14日经乡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村委会支付太原某公司工程款125万元,每年分期履行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调解书生效后,村委会于当年支付10万元后,2023年未履行。今年3月18日,太原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支付的款项115万元。

乡宁法院调查中发现,村委会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同时村委会以“账户变动、收入系全体村民所有、村委会没有其他财产”等理由,拒不履行。因该案迟迟未执行到位,太原某公司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对执行工作负面情绪较大。为确保该案顺利执结,乡宁法院提请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交叉执行,5月24日,临汾中院裁定该案由吉县人民法院执行。

吉县法院受理后,执行干警迅速了解案情,得知该案工程欠款发生在2012年,由于村委会历经多次换届,村委会干部多少存有一些“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执行干警权衡利弊后,决定先做好村委会干部的思想工作,经多次释法说理,村委会干部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执行,但本案执行标的较大,村委会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

经过执行干警多次协调沟通,太原某公司经慎重考虑提出让步,要求村委会先支付调解书确定的2023年应当支付的10万元,剩余款项仍可按照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分期履行。在综合村委会经济状况以及太原某公司的意见后,执行干警将双方同时约谈,对本案款项履行、双方权益保障等细节进行把控后,终于在本案受理后的第3日,促使双方初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约定,村委会于6月20日前先行向太原某公司履行10万元,后续款项分期履行,但谈及本案1万余元的执行费用由谁承担时,双方再次发生争议。太原某公司表示应由村委会承担,村委会却提出“本就入不敷出,实在拿不出这么多执行费”,双方争执不下。

为避免之前的努力化为泡影、付诸东流,执行法官再次查阅了案卷,仔细分析调解书中确定的违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发现不按期履行,太原某公司有权对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明确必须一次性将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结合双方目前达成的和解履行协议,法官提出“如太原某公司将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变更为剩余未支付款项中的10万元,执行费会相应减少至1400元”,同时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避免村委会未能按期履行剩余款项的情况再次出现,向双方释明可另行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约定未按期履行仍对调解书确定的应付款项中未支付的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双方均同意以上执行方案,太原某公司同意申请变更执行标的,村委会也自愿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按照约定,村委会于6月16日主动履行了2023年应当支付的10万元案款。

本报记者袁慧芳 见习记者袁晓君 通讯员张晓刚

发布于: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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